金管會最新|公布虛擬通貨平台防洗錢草案,有哪些必知重點?

Elpon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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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最新|公布虛擬通貨平台防洗錢草案,有哪些必知重點?

台灣金管會提出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在與業者及相關公部門討論後,25 日已將更新版本公開,進入 14 天的公眾意見徵詢期,預計今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

欲了解前情,請回顧鏈新聞報導:

與業者商討草案版本:《金管會集合台灣八家虛擬通貨業者,將討論的反洗錢草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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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草案初版評論:《專訪楊岳平教授|台灣虛擬通貨平台防制洗錢辦法草案,初步如何評論?》

關鍵重點釋疑!!

(一) 是不是錢包商、OTC 商..等非交易所業者,也都要 KYC?

鏈新聞報導,首度與業者討論的「初版草案」中,規範洗錢防制的活動範圍相當廣泛。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
    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
    之交換。
  •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
    理工具。
  •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
    相關金融服務。

這些行為不僅只有交易所會做,包含去中心化交易所、錢包商、OTC 商、加密資產管理公司、託管商、加密貨幣發行公司等,都屬於 VASP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他們做的事情基本上都屬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也因此可能需要做到 KYC 等執行成本較高的反洗錢規範。

不過在 25 日公布版本中,有針對納管範圍的「(四)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做出解釋。亦即,「提供相關管理工具,指為客戶保管私鑰者。」所以如是未為客戶保管私鑰的錢包商,即不在本次納管範圍之內。

(二) 應規管的業者是哪些?海外交易所管嗎?

第二條中闡明:「前項第一款所稱本事業,係以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限。」也就是,在台灣境內設立的相關事業,都在規管範圍之內。

不過,交易所通常有母公司於境外成立,境內設立分公司的狀況,應如何定義還有待釐清。

(三) 符合納管範圍的業者是否所有活動都要 KYC?

答案是,有金額條件下的實施。應確認客戶身分條件,第三條闡明:「辦理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臨時性交易合計達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時。」

這樣的金額對於多數加密貨幣使用民眾而言,應不難達成,有可能會對相關業者帶來影響。

金管會定義的自然人客戶身分資料為:

(1)姓名。
(2)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3)出生日期。
(4)國籍。
(5)戶籍或居住地址。

(四) 讓業者雞飛狗跳的旅行規則 (Travel Rule),會實施嗎?

馬上告訴你:「旅行規則 (Travel Rule) 另訂施行日」,請見「第十八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由本會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請暫時不用擔心:業者「暫時不需要」為用戶取得並紀錄用戶轉出資金目的地,或者外部地址轉入用戶帳戶的 KYC 資訊。

評論:七月實施前,恐再有調整

據五月初鏈新聞訪問楊岳平教授,目前 FATF 針對修正版的虛擬通貨業者洗錢防制指引還在公眾評論期,預計 2021 年 6 月會公告最終版的指引。台灣這次修法應該配合上述時程,以尋求一次到位,否則後續可能仍須跟進調整。